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组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反馈巡视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通报巡视情况的规定。
一、关于巡视反馈
巡视反馈就是向被巡视党组织严肃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把整改责任压给被巡视地区(单位),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重要环节。
第一,反馈内容要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巡视组由党组织派出,授权对某个地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需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才具有效力和权威性。
第二,反馈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向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要向其传达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有关指示精神,严肃指出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除涉及本人外,都要向其概要通报,督促其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参加反馈人员包括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和巡视办负责人。反馈时,主要负责人要签收向其本人和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签字背书,立此存照。巡视组不与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也不要求主要负责人与有反映的班子成员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确需进行谈话或开展相关工作的,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其他有管辖权的党组织明确授权。二是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反馈时,要严肃指出被巡视地区(单位)在执行“六大纪律”和“四个着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提出明确要求。对巡视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可以点名通报,对领导干部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点事不点人的方式指出,让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向领导班子反馈主要采取大会反馈的形式,参会人员范围原则上与巡视动员会参会范围一致。反馈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
二、关于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通报有关巡视情况
本条规定的“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巡视地方,要将发现的带有全局性、普遍性、苗头性、典型性的问题,向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二是巡视部门,要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向同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通报。三是巡视企事业单位,要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向同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主管或监管部门通报。
通报情况时,不涉及巡视反映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