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移交的规定,明确了移交原则、移交内容和移交途径。
巡视移交是指将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以及意见建议移交有关主管部门。移交事关问题处理和线索处置,事关巡视成果运用。
第一,关于移交内容。巡视工作的任务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没有处理问题的权力,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巡视移交的问题,主要是执行“六大纪律”和“四个着力”方面的突出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不仅仅是贪污腐败问题,党风方面的违纪问题也要完整移交,促进执纪、问责。对需要多个部门解决的问题,要分别向各部门移交。
第二,关于移交途径。总的原则是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条例列举了三种移交途径,即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实践中,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要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同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的线索移交同级纪律检查机关办理;对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非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管理的干部问题线索实行“双移交”,即原件移交对其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办理,复印件移交巡视组同级纪律检查机关掌握;对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下一级主要负责人线索实行“双移交”,即原件移交被巡视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办理,复印件移交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掌握;对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下一级副职及以下干部的线索,移交被巡视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办理。对同级组织部门的移交一般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监督专题报告;建议组织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线索及了解情况;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情况等。向被巡视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移交材料,一般包括巡视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选人用人检查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材料主要是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附有关专题材料。
第三,关于移交程序。移交一般应在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提出处置意见后进行。移交材料应该完整、规范,既包括巡视组收到的有关反映,也包括巡视组深入了解后形成的专题报告、支撑材料,以及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听取汇报时提出的处置意见。巡视组对移交材料要严格把关,严防漏交、错交,相关部门在接收移交材料时应认真核对并履行签收手续。领导小组批准移交后,巡视办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确保移交材料及时得到接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