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释义】本条是关于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及时办理巡视移交的问题或线索的规定。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部门是巡视成果运用的重要主体,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和线索后,应及时研究、优先办理,并向巡视办反馈办理情况。
一、纪律检查机关的处置方式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强调,要强化问题线索管理,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初核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与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党组织谈话,可由纪检机关负责人或委托纪检机关有关内设部门负责人进行,也可请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谈话。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纪检机关收到巡视移交的线索后,要结合已掌握的其他线索及时进行综合研判,按照上述五类标准进行分类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要落实“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既要严肃处理贪污受贿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同时,要更加重视抓早抓小、标本兼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巡视移交的被巡视地区(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行业性、区域性、领域性问题,也要研究提出处置意见。纪律检查机关对巡视移交问题和线索的处置情况,除按保密要求暂不宜扩大知情范围外,都应按照规定向巡视办反馈。
二、组织部门的处置方式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五种形式。调离岗位,是指将某人调离现有岗位,另行安排。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免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某人所担任的职务。降职,是指因领导干部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对其降职使用。
组织部门对巡视移交的领导干部问题和线索,要认真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或者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要及时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同时,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档案造假等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也要认真调查处理,匡正用人风气。
三、向巡视办反馈移交事项办理情况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部门收到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在3个月内向巡视办反馈办理情况,确保巡视移交的问题和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巡视办要建立严谨、规范的问题线索移交管理台账,会同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定期“对账”,并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