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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释义: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三十二条

来源:365在线体育投注官网 发布时间:2016-11-04 16:30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工作公开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要求“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巡视工作公开是党务公开的重要方面,有利于保障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按照条例规定,巡视进驻、反馈和整改三个环节必须公开,总的要求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公开的方式,以党内文件形式向党内公开,通过官方网站和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一,关于巡视进驻情况公开。公开进驻情况,有利于干部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巡视组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工作方式,特别是巡视组的邮政信箱、举报电话等联系方式,营造干部群众积极支持、有序参与巡视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巡视组进驻后,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要向所属党组织通报巡视组进驻情况,全文转发巡视组组长和被巡视地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巡视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并向社会概要公布,便于干部群众积极反映情况。

  第二,关于巡视反馈情况公开。公开反馈情况,有利于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形成强大的震慑,有利于回应干部群众对巡视工作的关切,有利于干部群众监督被巡视地区(单位)下一步整改工作。巡视组向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原文发至下一级党组织;对其中的重点问题和整改意见,可概要向社会公开。公开时,要注意遵守党和国家保密规定,做到“三不两防”,即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影响在办案件、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引发负面炒作、防止引发大规模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第三,关于整改情况公开。公开整改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夯实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有利于干部群众检验整改工作是否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成效,有利于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进一步抓好中长期整改工作。被巡视党组织要坚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认真审核把关,组织实施好整改情况公开工作。向党内通报内容要与巡视反馈意见相对应、不漏项,除尚未公布立案或采取调查措施的案件外,其他内容均应原原本本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在向党内通报稿的基础上可作适当调整,下列5种情形可不公开:(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2)正在初核或已立案但未公布的在办案件;(3)可能引起大的负面炒作的事项;(4)可能引发大规模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事项;(5)重大敏感事项。另外,对上市企业整改情况,还应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公开的事项,被巡视党组织应逐项说明理由,报巡视办备案。整改情况公开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安排专人收集党员群众对整改情况的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回应、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