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6条,是关于巡视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分别规定了四类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情形,即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领导巡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巡视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巡视工作、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接受巡视监督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本章对纪律与责任作出刚性约束,对于增强巡视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确保巡视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巡视工作的领导责任以及对领导不力者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这是确保巡视工作不断取得成效、持续发挥利剑作用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凡是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有力,巡视监督就有声有色、效果明显;凡是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巡视监督就表现平平、流于形式。
本条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巡视工作领导不力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没有把巡视工作作为主体责任去落实;党委书记听取巡视情况汇报表态空泛、原则,不能点出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事、重点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处置要求;巡视成果得不到运用,特别是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查处;巡视工作体制机制长期不顺畅,面临的人员、经费、工作条件等困难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等。发生严重问题是指,造成巡视工作成效不明显、发生缓慢,甚至陷于停顿,所属地区(单位)政治生态长期恶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持续不见好转,甚至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
本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职责的情形,区分情节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科学界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范围。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