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巡视工作的义务以及对不支持配合者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本条规定旨在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在情况通报、协助了解、成果运用等方面的支持配合义务,强化他们的责任担当,形成巡视监督合力。一是在巡视准备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向巡视组提供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部门应当向巡视组提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向巡视组提供巡视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组提供反映巡视对象的信访信息。二是在巡视了解阶段,根据巡视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应当选派骨干参加巡视;根据巡视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移交的问题或线索,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及时办理。三是在成果运用阶段,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要认真办理巡视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巡视办反馈。
为保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义务落到实处,本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内容,即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行为的主要表现:向巡视组介绍有关情况敷衍应付、应该提供的不提供,对巡视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不按要求给予协助,对巡视移交的问题或线索不及时研究办理,等等。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严重迟滞巡视组工作进展,影响巡视组对有关问题的深入了解,影响巡视移交问题和线索的及时处置等,使巡视监督形不成有效合力。
本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既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