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接受巡视监督和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的义务以及党员如实反映情况义务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巡视是党章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一般来说,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巡视工作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自觉接受巡视监督:一是动员要深入,表明自觉接受监督的鲜明态度,鼓励支持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情况。二是汇报要客观,党委汇报和专题汇报都要重点讲存在的问题,对问题不能避重就轻,不能遮遮掩掩。三是谈话要诚恳,如实汇报自己了解的情况或者与自己有关的情况,深刻反思自身在党性修养、廉洁自律、作风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四是正确对待党员群众的监督,不得堵截反映情况的党员群众,不得对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打击报复。五是支持配合巡视组了解情况,不得为巡视组成员列席有关会议设置障碍,不得篡改、伪造、擅自销毁有关文件资料,不得在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下沉一级”了解情况等工作中提前打招呼、弄虚作假。六是认真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巡视前的即知即改,巡视中的立行立改,巡视反馈后的全面整改。七是积极支持巡视组的其他工作。
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是党员的义务,对于巡视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巡视工作条例》为保障巡视工作的顺利开展,专门对党员提出了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党员不如实向巡视组反映情况也要承担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