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义务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积极主动配合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干扰、阻挠巡视工作则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实提供情况是巡视组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的重要保证。如果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会使巡视组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得出正确结论,无法给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这种行为性质十分严重,是对上级党组织的欺骗,是对巡视工作的极大干扰和破坏。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所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巡视工作中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按照巡视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不得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视组提供。在以往巡视中,有的编造理由不提供,有的推诿、扯皮、拖延提供,有的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核心材料,个别的甚至对抗巡视、拒不提供文件材料,对这些行为都要追究责任。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所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巡视工作中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巡视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的公务活动,任何人不得干扰、阻挠,也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巡视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一把反腐利剑。通过巡视,发现并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发挥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一些有问题的人,特别是可能存在腐败问题的干部,为了防止自己的腐败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被发现,可能会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巡视工作顺利开展。从巡视实践看,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行为主要有:有的堵截干部群众来巡视组上访,有的组织非正常集体访,有的制造突发事件,有的要求下属汇报与巡视组谈话情况,有的打探巡视组工作动向和信息,有的对巡视干部进行诬告、恐吓,等等。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主要有:有的为掩盖自身问题,通过诬告、陷害他人混淆视听、转移巡视组注意力;有的因为个人之间矛盾,编造事实,恶意诬告;有的为谋求个人职务升迁,蓄意陷害,等等。对这些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巡视工作中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根据巡视反馈意见进行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尽的义务,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巡视成果运用的重要方面,是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在巡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纠正存在问题和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态度不端正,对反馈意见有抵触情绪,敷衍应付,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二是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具体,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落实。三是责任担当不够,不敢较真碰硬,不敢触及矛盾,对巡视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久拖不办、轻易查否。四是工作标准不高,避重就轻,整改不到位,成效不明显。五是报送整改报告不及时,不按要求公开整改情况,等等。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是故意,不按要求整改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行为。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这里所谓的“打击、报复、陷害”,是指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干部群众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报复、陷害”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者“借口”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或者降职、减薪、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压制学术、技术职称评定,或者扣发工资、奖金,或者在工作中给“小鞋”穿、无端挑剔,等等。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干部群众的民主权利以及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指上述干扰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此项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在巡视工作实践中,干扰方法可能多种多样,作为条例很难做到一一列举。因此,《巡视工作条例》作出了兜底性规定,凡是有干扰巡视工作的行为,都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条规定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上述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主体既可能是被巡视地区(单位),也可能是其具体工作人员,如果是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干扰巡视工作的行为则追究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员则包括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是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有干扰巡视工作的行为,则只追究该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是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