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一】单某,党员,A乡党委书记。刘某,党员,A乡党委副书记。2016年9月,有党员反映乡党委工作经费使用不透明,三个村党支部书记向刘某提出,十几名党员按规定向各村党支部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乡党委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刘某在与单某汇报沟通后,以不是行政经费为由数次拒绝公开。至2017年8月,致使多名党员到县纪委举报乡党委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
【案例二】李某,党员,B乡乡长。吴某,党员,B乡副乡长。2016年1月,县政府给B乡政府下拨130万元玉米种植补贴资金。B乡政府未将玉米种植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政务公开。对此,有群众多次要求公开,李某、吴某坚持认为没有必要公开。至2017年6月,该乡先后有上百名村民到县政府信访举报。
【案例三】肖某,党员,某乡C村村委会主任。2016年6月,该乡发生洪灾,C村部分土地受灾,乡政府为此下拨60万元救灾款。村委会发放救灾款过程中,有村民认为发放不透明,要求肖某公开发放情况。肖某以每户受灾情况不同为由,不予公开。至2017年5月,该村先后有90多名村民到县民政局信访举报。
拟处理建议
案例一中,A乡党委构成不按规定公开党务违纪行为;案例二中,B乡政府构成不按规定公开政务违纪行为;案例三中,C村村委会构成不按规定公开村务违纪行为。
评析意见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各级政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党务、政务、村务等相关情况。
A乡党委构成不按规定公开党务违纪行为
不按规定公开党务违纪行为,是指党的基层组织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侵犯党员知情权,情节较重的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的组织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在案例一中,党员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党务公开目录范畴,乡党委不按规定公开党委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构成不按规定公开党务违纪行为,刘某既是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单某是领导责任者。应依《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单某、刘某的党纪责任。
B乡政府构成不按规定公开政务违纪行为
不按规定公开政务违纪行为,是指各级政府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侵犯群众的知情权,情节较重的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重点政务公开事项包括:乡镇政府要重点公开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县(市)、市(地)政府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点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
案例二中,B乡政府未将玉米种植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政务公开,属于不按规定公开政务,构成不按规定公开政务违纪行为。李某、吴某既是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
C村村委会构成不按规定公开村务违纪行为
不按规定公开村务违纪行为,是指村委会不按照规定公开村务,侵犯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情节较重的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村务公开事项包括:新上的经济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提留统筹方案及其他农民负担;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公共事务等。
在案例三中,C村村委会不按规定公开救灾款的发放情况,属于不按规定公开村务,构成不按规定公开村务违纪行为。肖某既是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追究肖某的党纪责任。
同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C村村委会不依法公开救灾款的发放情况,也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肖某的党纪责任。
上述两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黑龙江省纪委法规室 齐英武)